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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姜丽媛,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以收取5%~6%开票费的方法,介绍上海茸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彭博钛白粉有限公司通过计某国虚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某民币342,878.68元,税款人民币49,819.98元(已抵扣)。

201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张某以收取5%~6%开票费的方法,介绍上海米达奇金某制品有限公司通过计某国虚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某民币268,000元,税款人民币38,940.14元(已抵扣)。

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以收取5%~6%开票费的方法,介绍上海松江新颜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上海程艳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计某国虚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某民币180,000元,税款人民币26,153.85元(已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计某、叶某、赵某、何某、王某、金某某证言,增值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法,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0万元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某。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吉良

审判员刘海林

代理审判员陆丽蓉

书记员许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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