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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诉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孙某诉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风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由于当时原、被告关系不错,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07年12月5日归还100,000元、2007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因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钱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300,000元。

被告钱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承诺于2007年12月5日左右还款100,000元,于2007年12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还款计划、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被告在还款计划中承诺了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300,000元。

如果被告钱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钱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施风雅

代理审判员张利

书记员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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