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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诉当代世界出版社稿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58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865号

原告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通智(略)。

委托代理人高云路,北京市通智(略)。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稿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路,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徐波、彭向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某某诉称:2004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享有著作权的《2004年全国中考试题荟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六书,授予被告出版发行,原告保证拥有授予被告的权利;因原告授权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合同期5年。被告于2004年9月出版了该作品,印数x套,总定价70元,总字数1995千字,被告至今未付稿酬。本作品为汇编作品。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7条、第28条和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6条、第8条、第11条、第13条的有关规定,按照7%的版税率被告应支付版税x元;按照每千字100元的稿酬标准索取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x元,合计x元。因被告不能恰当履行出版合同,涉案图书出版2年多时间未支付报酬,因此请求终止本出版合同的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终止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2、立即支付稿酬x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詹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2、当代世界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3、《2004年全国中考试题荟萃》图书;4、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辩称:这本书的内容是2003年全国各省的试卷,原告无著作权;原告在上个案子中坚持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拥有著作权,今天又坚持詹某某本人有著作权,自相矛盾;即使原告有著作权,原告也获得了图书财产权的对价,其已经以稿酬作为合作的代价,著作权转让协议是虚假的。请求驳回被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图书出版合同;2、图书销售合同;3、(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4、三面向公司二审答辩状;5、(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其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詹某某系三面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4年8月18日,詹某某(甲方)与当代世界出版社(乙方)就出版《2004年全国中考试题荟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共六册)事宜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作者署名聿文,合同有效期5年,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作品内容应是作者独立研究成果或独立创作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关于稿酬双方约定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方式和标准付酬,乙方在出书后6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稿酬。

2004年8月24日,三面向公司(甲方)与当代世界出版社发行部(乙方)签订了《图书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包销甲方编辑出版的《2004年全国中考试题荟萃》,甲方保证该书的编辑、审校、和印装质量,并于2004年9月20日交付乙方书库;乙方须在图书入库时间满6个月时向甲方支付50%货款,满9个月时结清货款总数的80%,满12个月时冲减销售退货和残破图书退货后结清货款,如当年不能冲减的退货可自动顺延下年冲减;合同还约定了包销范围、渠道、数量等内容。

2004年9月,当代世界出版社委托北京恒泰福利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印刷,同月,《2004年全国中考试题荟萃》丛书出版发行,该书按学科分为6册,在该书版权页记载了以下内容:当代出版社出版发行;x-x-820-2/G.60-65,总字数1995千字,印数x册,6册总定价70元。在该书序言中阐述了丛书的特色:权威性高,全书选材仅限全国、省、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一级最新中考各科试卷;实用性强,在编辑加工中坚持遵照原题风貌的原则,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和个别差错的订正,并在书生附有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适应范围广,全书选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省会城市权威性优秀试卷,同时选编部分省市试验区优秀试卷。丛书内容包括试卷及答案。三面向公司、当代世界出版社曾因《2004年全国中考试题荟萃》丛书销售事宜产生纠纷,三面向公司向我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三面向公司表示《2004年全国中考试题荟萃》丛书系职务作品,稿费由该公司自筹;当代世界出版社承认原告有著作权,但对该书系三面向公司自费出版予以否认,詹某某参加了庭审。我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代世界出版社尚欠三面向公司书款,判令该公司支付。当代世界出版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三面向公司在上诉案件答辩状中称,“涉案图书属于自费出版性质……当代世界出版社负责编审并负责提供出版手续,被上诉人负责实际出版费用投入,上诉人认为涉案图书有一定市场,按照成本价或者较低的折扣价包销被上诉人自费出版的图书。”该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三面向公司与当代世界出版社发行部于2004年8月24日签订《图书销售合同》,合同对当代世界出版社包销三面向公司的涉案图书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涉案图书系三面向公司凭写有当代世界出版社名称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委托相关印刷厂印刷、装订,图书完成后,印刷厂将图书送到三面向公司指定的当代世界出版社的书库,三面向公司与印刷厂结算了负责印制费用,当代世界出版社收书后应付三面向公司书款x元。三面向公司、当代世界出版社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詹某某(甲方)提交了其与三面向公司(乙方)签订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工作需要创作职务作品《2004年全国中考试题荟萃》,甲方负责该汇编作品材料的收集、整理、试题答案的部分编写工作,并负责解决该汇编作品所涉及有关作品的著作权和有关报酬事宜,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发生,损失赔偿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有关作品的汇编工作,并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获得因该作品出版后有关出版单位按照国家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原文如此),詹某某以作者身份负责该作品与出版单位出版合同的签订,并协助三面向公司相关著作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创作上述作品提供一定的资金、设备、办公条件……当代世界出版社对该协议内容不予认可,詹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当代世界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知晓该协议内容。詹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其与有关作品著作权人关于著作权约定的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詹某某提供的证据1-4,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提供的证据1-5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詹某某作为丛书的主编,根据其撰写的编写说明及涉案图书内容来看,其对整套从书的内容的选择、编排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故其可享有相应汇编著作权,但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涉案图书出版后,詹某某要求当代世界出版社支付稿酬、解除出版合同,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根据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出版合同,双方未选择按照基本稿酬或版税等惯常使用付酬方式计算稿酬,而是选择按照商定的方式和标准付酬,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商定的方式和标准的具体内容。2、本案审理过程中,詹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的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当代世界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知晓该协议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3、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这种使用应当是无偿的;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三面向公司多次表示涉案图书系职务作品,稿费由该公司自行负担,詹某某作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参加了诉讼,故该公司的表述亦不违背詹某某的真实意思,故本院认定三面向公司及詹某某在涉案图书出版时已承诺无需出版社负担稿酬。综上,詹某某要求当代世界出版社向其支付稿酬,该意思表示与其先前的意思表示发生矛盾,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解除出版合同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对于涉案图书出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均可另行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詹某某要求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支付稿酬、解除出版合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三十九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文龙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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