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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终字第5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x),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X号港威大厦第6座802-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上诉人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以已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五十五元,由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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