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告北京金点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点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点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计,住(略)。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北京金点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05年3月29日,高某某与北京金点纪元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幼儿英语》开发编写协议,约定:原告为北京金点纪元广告有限公司编写《幼儿英语》系列丛书共15本,以电子稿形式交付;北京金点纪元广告有限公司按照每单元X元的稿酬标准向原告支付稿酬共计x元,并约定了稿酬支付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稿件编写工作,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北京金点纪元广告有限公司。但北京金点纪元广告有限公司在支付首付款x元之后,余款至今未付。期间,北京金点纪元广告有限公司经工商核准变更名称为北京金点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稿酬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金点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ΟΟ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幼儿英语》稿酬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元整。如被告北京金点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高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元,被告北京金点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裴桂华
二ΟΟ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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