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诉中国纺织出版社其它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东民初字第31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3185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第一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洪华,北京市华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艳,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其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樊静馨、代理审判员裴桂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辉、晏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实用快速作文法》一书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2006年7月,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了《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一书。该书中有x字系抄袭《实用快速作文法》一书,既未署我的姓名,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被告出版该书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审核义务,且不能提交作者的基本信息,导致我的合法著作权被侵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出版销售《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一书,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给我造成的损失8483元,购书款18元,复印材料费15.7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x.7元。

被告辩称:《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一书确系我社出版书籍,我们对此书的编辑出版尽到了审查义务。该书中关于写作技巧部分属于公有领域的提法,为了介绍评论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但鉴于书中确有部分与原告所著《实用快速作文法》一书相同,我们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如适当降低可以考虑。原告支出购书款、复印材料费等可以考虑赔偿,但律师费与我方无关,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以公开的方式赔礼道歉。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1992年由漓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快速作文法》一书,该书版权页上标明作者为杨某某。

2、2006年7月由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的《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一书,该书版权页上标明作者为刘畅、字数为150千字。

3、《对比表》,原告在该表中对两书相同部分予以标注。

4、复印费收据。

5、律师费发票。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上述1、2、3、4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持异议,对证据5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不属于诉讼合理支出范围。另,原告以购书款发票遗失为由,以所持《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一书证明已支付购书款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被告没有异议或提出反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系1992年出版的《实用快速作文法》一书作者。2006年7月,被告出版了《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一书,该书标明作者为刘畅、字数为150千字。经比对,《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有33处与《实用快速作文法》相同。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相同部分为x字。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原创作品每千字100元稿酬标准乘以5倍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应当按照每千字30元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认为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开支,不应由其承担。此外,被告当庭向原告表示道歉,同时表示愿意以书面形式就侵权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原告系《实用快速作文法》一书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和通过复制、发行其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出版的《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一书与原告作品相同部分占到全书字数的十分之一,且未给原告署名并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原告上述两项权利。被告作为出版单位,理应对出版书籍内容是否侵权尽合理审查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这一义务,应当对书稿内容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一节,鉴于本案侵权事实涉及抄袭,故原告提出的计算标准适当,具体字数按照原、被告庭审中一致认可的数量计算。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购书款、复印费属于为维护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给付。关于赔礼道歉一节,鉴于被告已于庭审中道歉,同时表示可以书面致歉,本院认为以此足以表示被告的诚意,亦可弥补原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故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及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成为写作高手的最有效秘诀》一书的复制、发行行为。

二、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万元。

三、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杨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承担)。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元,由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裴桂华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