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03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00368号

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J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光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归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崇文区X胡同X号。

被告北京普思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北京普思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