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J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光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归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崇文区X胡同X号。
被告北京普思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北京普思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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