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海运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年报社办公室秘书,住(略)。
被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关村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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