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7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祁东县公安局行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201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申雅生,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17日以湘衡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X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申雅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湘x号面的车自祁东县城沿洪河公路往祁东县X镇方向行驶,行至金桥镇X村前进组X号地段时,将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曹开亮撞倒。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报警,而是开车将被害人曹开亮带离现场,在往祁东县城方向的途中,被告人刘某某见被害人曹开亮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曹开亮的尸体抛弃在金桥镇X村上升组公山岭上的草丛中,然后驾车逃离。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在其指认下,祁东县公安局找到了被害人曹开亮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开亮在被抛弃之前已被车辆碰撞造成“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x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0年6月30日晚,他驾驶自己的湘x面的车沿洪河公路从祁东县X镇往金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桥镇X村前进组地段时将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曹开亮撞倒。他立即停车,抱起被害人放在自己的面的车第二排座位上,调转车头准备送被害人至祁东县人民医院抢救。车行至六牙桥砖厂地段时被告人因未听见被害人发出声音于是停车查看被害人是否已死亡。然后把车开至金桥镇X村的一座荒山上,把被害人的尸体丢在山上的茅草丛中,他回到车里发现车座上有血迹,将车开至洪河公路鸭公堰桥上脱下自己的衣裤和车坐垫套清洗血迹后返回家里。

2、证人代某某、杜某某、周某甲、戴某某、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证明被害人曹开亮于2101年6月30日晚失踪,此后得知被害人曹开亮当晚发生车祸。

3、证人周某丁、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面的车发生车祸以后修理的事实。

4、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明其帮被告人洗车时发现车辆右前大灯被碰坏,挡风玻璃破了一个洞,车内有很多血迹。

5、证人李某、彭某某的证言,证明车祸发生时其驾车经过现场,肇事车辆的牌照为湘x。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负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7、现场照片,证明抛尸的地点及交通事故发上的地点。

8、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油漆片系被检面的车头部右下角脱落,送检的黑色塑料碎块系被检车内的车头部右下角脱落。

9、祁东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曹开亮死亡原因系生前被车体碰撞造成“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致死。

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证。

11、车辆信息查询,证明湘x号面的车的车辆登记信息情况。

12、提取物证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和相关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指认湘x面的车的情况,以及扣押刘某某人民币2585元,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邮政储蓄卡各一张,三星手机一部。

13、辨认笔录,证明杨某戊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中指认被告人刘某某系湘x号面的车驾驶人。

14、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x元,死者近亲属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7月2日晚19时许,在汽车修理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1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曹开亮的出生日期。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异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核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为了弘扬法制,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周某心

人民陪审员罗红军

人民陪审员赵剑平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代某书记员邹金燕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