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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为商业投资于2006年11月15日向原告吴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朱某某给原告吴某返还借款8万元,还欠2万元未付。现原告吴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自愿于2010年1月15前返还原告吴某本金2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减免60元,实收9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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