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反诉被告)霍某甲诉被告(反诉原告)霍某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霍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霍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开封市高新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霍某甲诉被告(反诉原告)霍某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霍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霍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甲诉称,我依本村土地流转方式于1997年秋从本组村民霍某生手中接到责任田2.2亩,即共三块地,分别是1.38亩、0.45亩、0.36亩,其中1.38亩的地块与被告霍某乙的地块相邻。1998年土地延包时,我仍承包该责任田耕种,十多年来,在免征农业税之前,我一直按耕种亩数交纳各项农业税、建校款等费用。免收农业税后,国家也是按所种责任田的亩数发给我补贴款。并且十多年来,与责任田地邻从无边界纠纷。时至2009年秋收种麦时,被告霍某乙却无理强行耕种我与之相邻的1.38亩责任田,在强行种植的1.38亩责任田中没有施任何肥。其行为构成侵权,但因是本家亲属,原告为免生气,请村干部调解无效后,又请镇司法所从中调解,时至今日,调解未果,无奈只好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我的责任田1.38亩,赔偿我因耽误农时所造成的损失小麦700公斤,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霍某乙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霍某甲的诉称并非真实。在1997年,依照村规民约,我按照出地接地的顺序接了本组村民霍某生三口人的土地,但当时我忙于做生意,没有时间耕种这块土地,便与原告霍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由其代我耕种这块地。原告霍某甲在耕种该块土地期间享有并履行该块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我如果需要耕种该块土地,原告应无条件返还于我,双方互不补偿。去年,也就是2009年,我多次向原告霍某甲要地,但原告拒不返还,并且有证人证明该事实,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霍某乙反诉称,依照村规民约,按去人出地、添人添地的顺序,我在1997年秋接了本组村民霍某生三口人的土地共三块3.21亩,分别是2.4亩、0.36亩、0.45亩。但当时我忙于做生意,没有时间耕种块土地,便和亲叔伯兄弟即反诉被告霍某甲协商将其中的1.38亩、0.36亩、0.45亩共计2.19亩土地让反诉被告霍某甲代耕,代耕期间,霍某甲享有并履行该块土地的权利和各种义务,不再另给我支付任何报酬。但我如果需要更种该块土地,其应无条件返还于我,且双方互不支付任何费用。在2009年,我要求反诉被告霍某甲返还该土地时,霍某甲却矢口否认其代耕的事实,拒绝返还并且趁机通过村领导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耕地承包合同书》。其目前所持的《耕地承包合同书》的落款日期是1998年8月20日。该承包合同上加盖的“ X阳镇X村委会”的公章是2007年10月8日才启用的,而1998年村委会的公章是“ X阳乡X村委会”,该事实有 X阳镇证明作证实。1998年该公章还未启用却加盖在1998年的承包合同书上不符逻辑,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无效。所以应该确认该《耕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并撤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此外,兰考县委办公室2005年“兰办(2005)X号文件”规定由村X村民组的权力。而反诉被告霍某甲持有的1998年《耕地承包合同书》上发包方是村委会,根据X号文件之规定,村委会代表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明显超越职权,又属于滥用职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应依法否认该承包合同及证书的效力,并予以撤销。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霍某甲返还我的承包地2.19亩,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反诉被告霍某甲辩称,反诉原告霍某乙提出的反诉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并且反诉原告霍某乙提出的反诉案件与答辩起诉的侵权案件非同性质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合并受理。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0日霍某甲承包了 X阳镇X村西地1.38亩,镇政府向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霍某甲耕种了十余年。霍某甲与 X阳镇X村委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书》。前双井村委会又出具了证明诉争的土地一直有霍某甲耕种。2009年秋,霍某乙在未经过霍某甲的同意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耕种霍某甲承包经营权证书内的1.38亩耕地,经勘验原、被告双方认可今年麦季双方争议的这块地的小麦价值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耕地承包合同书》、农业税收通知书、中共兰考县委办公室文件、通知书、证明、说明、李xx、霍xx、郭xx、郭xx的证言,勘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X组织成员有权承包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X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霍某甲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了承包土地的位置及面积。霍某乙将霍某甲承包的部分土地强行耕种,侵犯了霍某甲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霍某乙应当停止对霍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并承担返还承包土地、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对霍某乙提起的要求确认霍某甲的《耕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以及要求霍某甲返还其承包土地2.19亩的反诉因缺乏相关的证据,本院无法支持。对被告反诉要求撤销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霍某乙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反诉被告)霍某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位于兰考县X镇X村西的土地1.38亩。并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霍某甲经济损失4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霍某乙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霍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改枝

审判员:赵某分

审判员:邱进锋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邱颖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