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志萍,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思雨求实图书发行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法源公司)诉被告北京思雨求实图书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思雨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万国法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思雨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国法源公司诉称:2007年5月我公司员工在思雨中心发现被告出售侵犯我公司版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图书(共七册)以及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航向系列中《重点法条解读》的盗版书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故意销售原告作品盗版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被告销售盗版图书,也严重影响了我方正版图书销售的数量,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1、赔偿x元经济损失;2、承担律师费3000元;3、承担交通费500元,购买盗版图书费用210元,印制材料费100元;4、承担公证费2000元。
被告思雨中心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教材以及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航向系列教材之一《重点法条解读》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万国法源公司依据其与各书作者的著作权归属协议对上述书籍有著作权。
依据(2007)京国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2007年6月14日,公证员陶辉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成凯在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淀图书城籍海楼一层X号思雨中心,对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邱志萍购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民法60讲》等六册系列教材以及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航向系列教材之一《重点法条解读》的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在公证处对所购图书的封面进行了复印。公证书中并无购书付款的相关内容。
万国法源公司提供了一张杜某某的名片,该名片上杜某某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一层JX室。万国法源公司另提供了一张在专利书店的交款传票,票号为x。
另查,思雨中心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系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层X室。
上述事实,有万国法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正版图书,思雨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应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万国法源公司主张思雨中心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盗版书,其提供了作为证明该项事实的证据公证书,但公证书中没有购书的发票或收据,且购书地点与思雨中心的工商登记地点并不一致,不能证明实际购买行为的发生。万国法源公司对其提供的杜某某的名片和专利书店的交款传票,未合理说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亦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万国法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从思雨中心购书的事实,进而其主张思雨中心侵权的事实不能成立。由此,万国法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孙焕云
人民陪审员刘大鹏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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