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被告人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豫x号飞度轿车沿北京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大道与中州西路交叉口北100米处,在躲避前方故障车辆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维修故障车辆修理工余万双相撞,造成余万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尹某某在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谷××、余××、耿××的证言;3、鉴定结论;4、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定了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并当庭提交了悔过书,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豫x号飞度轿车沿北京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大道与中州西路交叉口北100米处,在躲避前方故障车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维修故障车辆修理工余万双相撞,造成余万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尹某某在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尹某某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共计17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的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尹某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其驾驶豫x号飞度轿车回家,因担心妻子的病,车速较高。其行驶至北京大道京达宾馆南,在躲避前方故障车时,将一人撞飞出去。其因为害怕,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听说被撞的人死亡后,即请求所在的公司出面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赔偿。赔偿后其投案自首。

2、证人王××、谷××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二人看到一辆车,车速很高,将修理工余万双撞飞出去。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二人未看清肇事车辆。

3、证人余××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8日凌晨其子余万双在北京大道因交通事故死亡。次日,肇事方赔偿其17万元。

4、证人耿××的证言,证实案发次日,被告人尹某某打电话称自己在北京大道开车撞着人了,让耿赶紧先协调民事赔偿,自己好尽快自首。耿将肇事车辆交公安机关。

5、书证:

(1)被告人尹某某的机动车辆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交通事故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余万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一份;

(5)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未保护现场,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躲避障碍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尹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尹某某于2009年11月16日自动到该队投案,如实供述肇事的经过。

(7)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谅解。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王××、谷××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征得对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华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易卫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