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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谷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又名程X,男,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谷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谷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月16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338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所述事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3年1月16日被告因欠原告饲料款338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双方为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某某338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生

审判员肖均锋

审判员尚东亮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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