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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标准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77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7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甲,总裁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标准出版社打假维权办公室副主任,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X号楼X门一层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乙,总裁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超星)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国标准出版社(简称标准出版社)出版的《质量管理标准汇编》等10种图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根据上述10种图书之署名情况,并考虑专业出版社组织和成立编辑室、编委会、编写组等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从事图书或期刊编写工作的惯常做法,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标准出版社有权在本案中对上述10种图书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

世纪超星、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超星数图)均称超星数图系世纪超星之代理商,原审法院据此确认超星数图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提供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来源于世纪超星。世纪超星通过超星数图代理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提供超星数字图书馆阅览器以及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局域网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世纪超星此举已侵犯了标准出版社对上述10种图书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超星数图作为世纪超星之代理商,明知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其与世纪超星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世纪超星立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质量管理标准汇编》、《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等10种图书电子版,被告超星数图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超星、超星数图赔偿原告标准出版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六万元;三、驳回原告标准出版社对被告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世纪超星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十种图书构成汇编作品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审法院认定世纪超星侵犯了标准出版社对上述图书享有的版式设计权是错误的;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于法无据;四、原审法院判决由世纪超星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标准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标准出版社于1999年4月出版《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统计分析与数据处理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抽样检验卷》、《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术语符号和统计用表卷》,于2000年3月出版《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可靠性统计方法卷》、《质量管理标准汇编》,于2000年4月出版《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于2003年7月出版《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于2000年9月出版《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于2000年10月出版《信息技术词汇国家标准汇编》等10种图书,版权页所载字数共计为9966千字。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于2007年1月16日出具授权书,称《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上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自然资源与环境卷(下册)》、《信息分类与编码国家标准汇编:科学技术卷》系其与标准出版社共同汇编完成,其授权标准出版社向侵权人行使全部诉权,其不再参加本案诉讼亦不再主张诉讼权利等。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分别于2007年1月16日出具授权书,称《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系其与标准出版社共同汇编完成,其授权标准出版社向侵权人行使全部诉讼权利,其不再参加本案诉讼等。

2006年9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甲方)与超星数图(乙方)签订数字图书馆建设协议书,约定数字图书馆所使用的阅览器为超星图书阅览器x.8版或更新版,数字图书馆提供下载、OCR识别、图像剪切等功能,乙方负责提供17.6万种数字图书数据及相关书目信息等内容。原审法院曾在(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内网中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内的上述10种图书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保全的图书电子版内容与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上述10种图书内容完全一致。

2007年2月14日,标准出版社以世纪超星和超星数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权事实;

二、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超星数字图书馆”中使用(2007)海民初字第X号和(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所涉及的三十二本图书;

三、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在本案中的过失行为向中国标准出版社致歉并尊重中国标准出版社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得侵犯中国标准出版社所享有的上述权利;

四、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2007)海民初字第X号和(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件共计赔偿中国标准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七万元(仅限于该两案所涉及的三十二种图书,不包含中国标准出版社尚未主张权利的其他作品);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七十五元及证据保全费五百元由中国标准出版社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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