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今典花园9B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首席摄影。
委托代理人江荣卿,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铭,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安二路二号。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执行董事。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戴河新华假日酒店、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三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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