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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37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374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栋梁工作室负责人,住(略)-1-9。

委托代理人郗某某,女,郑州栋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风芳园X号楼X单元X。

法定代表人简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开创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三百二十三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陈燕菊

人民陪审员张寰

二ОО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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