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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务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德国,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确凿;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占用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内的场地,设立停车场且对外经营停车收费归己有,其在经营停车场的同时为医院职工看车,医院给付每月150元的劳务报酬。刘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刘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某虹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郭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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