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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4-06-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刑初字第156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某,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所长,住(略)。2003年9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阿城市公安某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圣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因公出差驾驶黑(略)号风神兰鸟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1国道阿城加油站附近时,因雨天超速行驶,将车撞在道路右侧隔离带上,单方肇事。从而使同车乘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及损坏黑龙江省哈绥高速公路管理处哈尔滨市管理所哈尔滨管理站公路附属设施6800元的后果。经哈尔滨市公安某警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雨天驾驶黑(略)号风神兰鸟牌自用轿车公出,由牡丹江向哈尔滨方向行驶在301国道上。中午12时许,车行至阿城加油站附近时,因其驾驶车辆超速,方向失控,采取措施不当,将车撞在前进方向右侧隔离带上,当场造成同车人周歧峰死亡,安某力、苏某和其本人受伤。造成公路部分附属设施损坏。经阿城市公安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一、被害人周歧峰系生前胸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肺脏损伤失血死亡。二、被害人安某力系多发性脑挫裂伤、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损伤,胸腔积液,属重伤。三、被害人苏某系头部软组织疤痕,左血气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右肺损伤,左第五肋骨骨折,左上肢皮肤擦伤。右下肢皮下出血,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牵引术后,属轻伤。四、被告人徐某系头皮下血肿,右锁骨骨折,右肱骨骨折,左尺骨骨折伴左肘关节脱位,属轻伤。经哈绥公路管理站对公路附属设施赔偿预算,损坏的公路附属设施价值人民币3,400元。哈尔滨金城预算评估事务所对肇事车辆车损估价鉴定。该车实际经济损失63,930元。经阿城市交警支队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及其单位已与死者周歧峰家属和被害人安某力、苏某民事和解。损坏的公路设施徐某已按价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徐某供述:2003年7月4日9时许,他驾车从牡丹江出发去哈市办事。当时天正下雨,车速很快。走到高速公路阿城加油站西侧时,路面滑,车的方向失控,撞在右侧的隔离带上,将坐车人周歧峰撞死,安某、苏某和自己撞伤。(二)被害人安某、苏某陈述:证实徐某开车拉他们去哈尔滨办事,走到301国道阿城加油站时肇事,将他们撞伤。因是公出,他们的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三)阿城市公安某出具的法医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四)被害人周歧峰家属和被害人安某、苏某与牡丹江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签定的赔偿协议书、民事和解书。证实徐某及其单位已一次性赔偿周歧峰各项费用人民币(略)元(徐某个人支附5万元),赔偿安某医疗费等其它费用人民币16万元。赔偿苏某医疗费等其它费用人民币8万元。(五)有徐某机动车驾照,购车发票和牡丹江联发建筑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肇事车辆系徐某私有财产。(六)有车损鉴定评估报告,公路设施损坏赔偿票据附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积筹款,配合单位赔偿被害人和公路设施等各项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洋

审判员魏景芳

审判员王珂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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