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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24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2448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X号创展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珠市X街X号(大都市街南X楼)地下X层。

负责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崇文分公司侵犯著作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7年11月7日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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