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冠华大厦四层。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九元五角,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人民陪审员祈淑平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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