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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46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463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签约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新兴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文颖,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迎跃,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收取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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