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住邦x区X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AA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海河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兼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广电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版社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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