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5-31。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中华传统文化诵读工程秘书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教师,住(略)。
案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上诉人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1日,二十一世纪教材编委会发函邀请朱某某参与小学作文课题相关事宜。朱某某来京后,二十一世纪教材编委会相关负责人蔡某某告知其计划编写《小学生兴趣作文》的相关要求,包括:结构分为低、中、高年级三部分;语言符合青少年年龄特征,风趣幽默;内容符合卡通动画片的故事和情节架构;创作内容既是文稿,也是剧本。朱某某根据上述要求,创作了部分样稿,并交二十一世纪教材编委会整理打印,在蔡某某初审认可后,二十一世纪教材编委会正式出具《委托书》,双方约定:二十一世纪教材编委会委托朱某某撰写《小学生兴趣作文》系列低、中、高年级三本,受托人依委托人标准按时高质量完成,每千字六十元;待审定合格后,一次性付酬;该书作者有权署名,稿酬一次性买断;完成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前。2004年12月15日,朱某某向二十一世纪教材编委会交付其创作的《蓝猫小学生兴趣作文》稿件低年级及中年级部分。蔡某某签收上述稿件,并在收条上注明“蔡某任验收取”。二十一世纪教材编委会隶属于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朱某某以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稿酬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稿酬9600元并赔偿合理支出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朱某某支付报酬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整(已给付);
二、朱某某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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