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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因与团结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79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档案局档案科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团结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团结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吴某甲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甲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团结出版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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