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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24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421号

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兴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X号朝外们写字中心A座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文,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奥视公司)、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徐兴广,瑞奥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文到庭参加了诉讼。阳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地纵横公司)等单位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梦里花落知多少》,我公司与这些联合摄制单位共同享有该剧的著作权。现该剧其他著作权人均声明因侵犯该剧著作权引发的所有诉讼中的所有权利均由我公司独家行使,他们不再参加诉讼,故我公司依法取得了以自己名义打击侵犯该剧著作权的行为的权利。2007年9月,我公司发现瑞奥视公司和阳光公司未经许某,在其所有的网站上非法播放该剧,该网站不仅向注册用户收取费用,而且提供种类齐全的广告服务,而此时该剧只是在江苏电视台综艺频道刚刚直播。瑞奥视公司和阳光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对该剧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起诉要求瑞奥视公司与阳光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播放该电视剧;在《人民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和公证费共计20万元。

瑞奥视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未实施中联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中联公司诉称的传播涉案电视剧的运城宽频网不是我公司所有,该网站上出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号是阳光公司冒用的我公司的许某证号。请求法院驳回中联公司针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阳光公司书面辩称,我公司网站上出现的瑞奥视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号是由于我公司内部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并未得到瑞奥视公司的许某,瑞奥视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全部负责,与瑞奥视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出品的电视剧《梦里花落知多少》的权利状况是以“联合摄制”、“联合出品”的署名方式反映的。“联合摄制”的单位有:天地纵横公司、中联公司、大连影视艺术中心(简称大连艺术中心)、北京金岸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岸公司)、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鲁信公司)、江苏广电总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简称江苏广电中心);“联合出品”单位有:天地纵横公司、大连艺术中心、中联公司、金岸公司、江苏兆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兆艺公司)、北京世纪观唐电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观唐公司)。

同为“联合摄制”、“联合出品”单位的大连艺术中心,于2006年6月23日与中联公司签订的《联合制作电视剧<梦里花落知多少>协议书》,约定大连艺术中心对该剧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中联公司享有。天地纵横公司于2007年8月16日出具放弃参加诉讼声明,称其与中联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梦里花落知多少》,其与中联公司对该剧共同拥有著作权。在因侵犯该剧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引发的所有诉讼中,所有权利均委托中联公司独家行使,其不再参加诉讼,但其保留对该剧的著作权。金岸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也出具著作权声明,称其与中联公司联合摄制电视连续剧《梦里花落知多少》,其对该剧仅享有署名权,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一切著作权归中联公司所有。

只作为“联合摄制”单位的鲁信公司、江苏广电中心于2007年6月21日分别出具声明、授权书。鲁信公司的声明内容同金岸公司的声明内容。江苏广电中心出具的授权书称,其与中联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梦里花落知多少》,其与中联公司共同拥有该剧著作权。针对近来市场上存在的侵权行为,江苏广电中心委托中联公司代为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

只作为“联合出品”单位的兆艺公司、观唐公司,亦分别于2007年8月16日、2008年3月20日出具声明,其中兆艺公司的声明内容同天地纵横公司的声明内容,观唐公司的声明内容同金岸公司的声明内容。

2007年7月21日,阳光公司在其网站(网址为//www.x.net)上上传电视剧《梦里花落知多少》,供注册用户点击播放。该网站上显示计费模式为“15元运城宽频全站包月”、该电视剧被观赏次数为“35次”、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号为“文网文【2007】X号”。中国文化市场网显示该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号为瑞奥视公司所有。但瑞奥视公司否认其实施了上传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上述内容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中联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154元。

2007年11月16日,阳光公司出具声明书称,由于其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上的失误将瑞奥视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号“文网文2007-X号”添加到其公司网页上,此行为纯属其公司内部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事先并未得到瑞奥视公司的许某,事后也未经过瑞奥视公司同意。如果侵权成立,一起责任由其公司全部承担,与瑞奥视公司无关。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著作权声明、授权书、放弃参加诉讼声明、电视剧《梦里花落知多少》、公证书及封存的光盘、公证费发票、声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视剧《梦里花落知多少》既署名有“联合摄制”单位,又署名有“联合出品”单位。但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者。而依据本案电视剧的署名方式无法确定谁为制片者。但无论是“联合摄制”还是“联合出品”,中联公司均在其中。且通过“联合摄制”和“联合出品”中其他单位出具的声明、授权书及合同书,本院可以确认中联公司有权单独作为该剧的著作权人主张诉讼权利,即中联公司有权单独对侵犯该剧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任何人未经许某不得在网络上传播该电视剧。

阳光公司未经许某擅自将涉案电视剧上载在其网站上,并提供有偿播放服务,侵犯了权利人对该剧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因中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举证证明阳光公司因侵权所获取的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侵权网站上该电视剧的发布时间及浏览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公证费属于中联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中联公司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中联公司明确主张的是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两项权利均为著作财产权,不适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因此,本院不支持中联公司该项诉讼请求。

中联公司以侵权网站上的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号为瑞奥视公司所有为依据,认为瑞奥视公司也参与了非法传播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仅凭网站上显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某证号不能作为确定侵权网站归属的依据,也不能据此认定涉案侵权行为是瑞奥视公司所为;同时,阳光公司亦认可涉案侵权行为与瑞奥视公司无关,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因此,中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瑞奥视公司传播了涉案电视剧。故,对中联公司针对瑞奥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网址//www.x.net)上传播涉案电视剧《梦里花落知多少》;

二、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五万元;

三、驳回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闯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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