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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海民初字第17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763号

原告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万方苑写字楼西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该公司网站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威新国际大厦X层01-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邰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12幅“星座情怀,炫目水晶”组图的著作权人,该图片均标注了原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被告曾未经许可两次使用上述图片。2007年10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搜狐网站的搜狐图吧栏目中再次使用了上述图片,并删除了权利管理信息。起诉后,被告已经删除上述图片。经询,被告承认以上事实,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7日前在搜狐网站首页连续两日针对其在搜狐图吧的使用行为向原告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融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承担合理费用四千零二十元,以上款项于2008年3月6日前支付。

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得再行使用涉案图片,今后若再发生使用情形,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和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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