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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6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画报社记者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旅游局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国防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国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王某某及被告国防出版社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波、徐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5年12月,《游北京逛西城》一书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原告为该书中部分照片的拍摄者。2007年2月,原告发现国防出版社的副牌名称“新时代出版社”出版的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其与中文版《游北京逛西城》内容及版式基本相同,图片的使用也大同小异,其中在“x”卷及“x”卷11次出现了原告拍摄的照片9幅,但在版权页上却将摄影一栏及原告等作者的名字删掉。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版权页标明策划人为王某某。而王某某是在接触《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后且明知该书中配有原告摄影作品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名字列于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版权页的“策划”之中的,这种行为表明,王某某在策划《游北京逛西城》英文版时已有侵占他人创作果实的主观恶意。王某某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发表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国防出版社出版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既没有告知原告,更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且在使用原告摄影作品后未给原告署名和支付报酬,侵犯原告的作品发表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就侵权之事在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西城区政府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照片使用费9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王某某所实施的都是职务行为,在职务中的行为是属于北京市西城区旅游局(以下简称西城旅游局)承担责任,把王某某列为被告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对方起诉。

被告国防出版社辩称:在出版英文版图书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西城旅游局提供了会议记录和北京皮特曼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皮特曼中心)的协议书,已经支付了相关使用费的发票,审查了照片图片的来源,与西城旅游局的出版合同第二条已经明确了著作权的归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6月20日,西城旅游局召开第八次局务会,会议记录显示:会议议程某包括发现西城指南一项工作,根据区里要求加快宣传推介力度,尽快完成《发现西城》中、英文版旅游指南的编印工作。

2005年11月,西城旅游局(甲方)与皮特曼中心(泠风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甲方计划在2005年出版宣传西城旅游资源丛书,邀请乙方参加全面策划。经乙方提议,本套丛书定名为《游北京逛西城》。该丛书总计三册(分别定名为《漫步》、《发现》、《追忆》),其中,《漫步》、《发现》分册由乙方单独撰写并由其负责联系国家级出版社以本版书形式出版,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稿费。《追忆》分册的出版视情再行商定。该丛书图片主要由甲方提供,并由其向原作者支付片酬,如因著作权出现矛盾,由甲方负责解决;对于书中尚缺的部分图片及手绘地图由乙方负责组织约稿。甲方同意在该丛书出版后以5.5折码洋价格购买图书,各分册购买数不低于5000册,购书款在开印之前付给出版社。甲方要求制作的1000册精装书材料及印刷所需费用x元(明细见附件)由其另行承担,承印出版社不再单独出版该丛书精装本。因该丛书的特殊性,为确保图书质量,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丛书全权统筹,同时委托乙方负责图书的设计及监制,各项费用共计x元(明细见附件)。以上实际费用共计x元,甲方分三次给付乙方,付款方式如下:本协议签订三日内,甲方首付乙方预付款x元;在乙方完成丛书全部设计后支付x元;在全部图书交付后支付余款x元。如甲方逾期付款,每超一日按总款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交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图书出版延误责任等。王某某代表西城旅游局,泠风(刘某甲)代表皮特曼中心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后附的《游北京逛西城》丛书“发现”、“漫步”分册费用明细中载明:封面设计3300元(1650元/单封×2),内文设计统筹x元(100元/x),图片修版调色9600元(30元/P×160×2),手绘地图2200元(220元×10),其他照片约2200元,打样费4800元,小计x元;精装本费用小计x元;以上合计x元;购书费用x元;以上总计x元。

2005年12月20日,西城旅游局向皮特曼中心支付《游北京逛西城》系列图书费用x元。

2005年12月,由泠风撰写的《游北京逛西城》(上漫步、下发现)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书号x-5059-5140-8,总定价73.60元。泠风在《感悟西城》中提到:感谢朱某某、张某某等同志屡次专门出行为本书补拍照片。该书的版权页及封底注明:作者:泠风,出版、发行:中国文联出版社,策划:西城旅游局,图片提供:西城旅游局,图片摄影:刘某乙、恒某、张某某、毕铭、刘某群等。张某某提供了相应的图片小样,主张其当时参与了该书相关图片的拍摄活动,是该书《漫步》一册中包括门墩、花墙、房脊9张图片的摄影作者。

2006年8月,西城旅游局(甲方)与新时代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出版《游北京逛西城(英文版)》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作品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有权以各种版本形式独家出版发行,并享有作品的封面、版式设计权。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保证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如发现有剽窃、抄袭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承认乙方对著作权归属和侵权事项已经尽到了明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将本作品著作权的下列权利授予乙方或委托乙方转授第三方,乙方应将所得净收益的50%向甲方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外文版翻译权、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权。(2)中文繁体字版出版权、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行权。(3)对作品的改编、摘编、选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音像作品和数字化制品、网络版制品的制作、出版、发行权。第五条(4)甲方交付的书稿应有著作权人的签章。合作作品应确定署名顺序并指定签约人、主编或统稿人,并应有全体参编或核编人员署名认可的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职务作品应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确定署名方式。委托作品应附加书面委托合同书。第八条本作品的著作方式及署名方式:(1)著作方式:编著;(2)署名次序:以作者交稿为准。署名方式一经确定,不宜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署名或次序时,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执行。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补充条款:甲方支付乙方出版费用共计人民币13.998万元,其中9月25日前支付7万元,余款6.998万元于11月25日前付清。乙方于11月15日前出版该书,出版后,乙方向甲方赠书(上、下册)各4950册。

2006年11月,《游北京逛西城》的英文版《x@x》的x和x两个分册出版、发行,书号:x-X-X-X,定价60元。该书版权页注明:策划:王某某;出版、发行:新时代出版社。该书封底的勒口并提到:为了更好地宣传西城区的特色旅游资源,2005年底,北京市西城区旅游局出版了《游北京逛西城》,受到广大旅游爱好者及旅游行业人士的喜爱和好评。为了让国外朋友也能深入西城、了解西城、感受西城的独特旅游文化魅力,北京市西城区旅游局在《游北京逛西城》内容更新的基础上,翻译出版了《x@x》。本书图文并茂,以x(漫步)、x(发现)两种形式深入挖掘西城区文化内涵,提炼出西城旅游文化的精髓,为旅客提供旅游导引,能够让游客在“x(漫步)”中品味,在“x(发现)”中向往,在轻松阅读中了解那些不为人知的西城秘密,感受西城独特的文化魅力。本书在写作过程某得到泠风、恒某等人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总策划:王某某;执行:刘某、王某;图片提供:西城旅游局。英文版《游北京逛西城》中使用了中文版《漫步》一册中张某某主张著作权的门墩、花墙、房脊等共9张照片,其中有一张门墩的图使用了2次,一张房脊的图用作照片、位图各1次。

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复印费14元、诉讼费50元的票据。

经查,国防出版社的副牌(第二社名)为新时代出版社。

庭审中,原告表示,西城旅游局曾通过皮特曼中心给过中文版图书请人拍摄照片的钱,但没有支付英文版的钱。出英文版的事情其并不知道。被告王某某提供了光盘,意图证明中英文图书中照片的来源,原告认可光盘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笔名泠风)履行皮特曼中心与西城旅游局的合同时,交给西城旅游局的,光盘中是《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的所有内容,包括涉案图片。原告并称,当时皮特曼中心在编辑时,发现西城旅游局提供的一些照片不适合出版,就让张某某、刘某乙、朱某某等人去相关景点补拍了一些照片,用在了书中,由于存在有些图片西城旅游局提供,有些图片是皮特曼中心相关人员拍摄的情况,《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分别进行了图片提供和图片摄影的署名。被告王某某亦认可,《游北京逛西城》一书后来出英文版的事,未告知原告等人,也未支付报酬。被告国防出版社认可《游北京逛西城》英文版是由中文版翻译而来,中英版是整体配套的图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某提交的《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原告摄影作品小样、电子文件光盘、英文版图书、复印费票据、诉讼费票据,被告王某某提供的会议纪要、协议书、发票、光盘,被告国防出版社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9幅摄影作品小样、电子文件光盘等证明,涉案9幅照片为原告的作品。对此,被告虽认为《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并未明确表明哪几张照片为原告所拍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以上照片有其他来源,从而否定原告是这些照片的著作权人,根据证据规则,本院认定原告是涉案9幅照片的著作权人。

国防出版社在其副牌新时代出版社出版的《游北京逛西城》英文版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上述9幅照片,未征得原告同意,未为原告署名,亦未支付稿酬,构成侵权。该社辩称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审查了西城旅游局提交的协议和票据,但本院认为,西城旅游局与皮特曼中心的合同中并未涉及英文版图书的问题,相关费用亦无法看出包含英文版,且原告等亦不知晓《游北京逛西城》一书出英文版的情况,被告亦认可未就此告知原告等,应认为《游北京逛西城》的英文版使用原告的图片仍需为其署名、告知原告并支付稿酬。作为专业的出版社,国防出版社在出版英文版图书审查图片来源时,应看到了之前已出版的中文版图书,而中文版图书中明确标明图片摄影包括原告张某某等,国防出版社在出版英文版时却以交稿为准确定署名,将原告张某某等的署名去掉,未进行核实、提出异议和要求更正,应认为其对稿件的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未署名和支付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原告的相关照片已在该书中文版中发表过,故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原告要求被告以公开方式赔礼道歉,本院将考虑侵权的范围和情节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将依被告的侵权程某、使用图片的方式、主观过错程某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仅涉及使用9张图片未署名和支付报酬的问题,尚未达到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程某,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并起诉要求王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提供的会议纪要、协议书、发票以及原告提供的《游北京逛西城》中文版图书、英文版的说明等显示,策划、出版《游北京逛西城》的中英文版图书是西城旅游局的意志,并非王某某个人的行为,属于王某某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西城旅游局对此承担责任,而不应由王某某个人承担责任,且策划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故张某某起诉要求王某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张某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二千五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国防工业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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