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赛博方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光华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珠市X街X号X号楼X层301-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赛博方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国瑞兴业地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ОО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薄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