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被告北京华星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星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星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星兄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五十六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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