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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海民初字第125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2513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燕园三区北大青鸟楼X层B座。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系《景象图片库》中所收录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发现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在www.x.com.cn网站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其《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2-0525的摄影作品,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2-0525的摄影作品(已履行);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支付五千元;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不再就被告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在www.x.com.cn网站中使用其《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2-0525的摄影作品之行为追究被告北京青鸟天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九十七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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