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南开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津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津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津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马秀荣
二ОО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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