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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盛新建、张某甲,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胡某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30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梦琪。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上诉人曾于2009年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该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被上诉人又于2010年4月6日诉至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梦琪,由上诉人胡某某抚养,张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首月X号前付清,支付至婚生女张梦琪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张某乙支付胡某某5万元;双方经营的永生食化商行及面包车一辆均归张某乙所有,永生食化商行所负债权债务均由张某乙负担,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一审诉讼费300元,由张某乙承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承担。

双方签字确认该调解内容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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