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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640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五五五商厦1304-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诉被告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葡萄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步升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寰与青葡萄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步升公司诉称:我公司发现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www.x.com)向公众提供胡彦斌演唱的《音乐密码x》专辑的全部10首歌曲。经我公司审查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我公司所有,而我公司从未许可青葡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青葡萄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青葡萄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赔偿经济损失x元。

青葡萄公司辩称:步升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据,内容自相矛盾、含糊不清,不具有法律效力。步升公司提供的权利证据,无法证明部分事实。步升公司没有提出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巨额赔偿要求明显畸高。而我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很少有人愿意付费收听歌曲,网站自2005年11月上线至今,总经营收入只有3911.94元,相对于15万首歌曲的网站数据库而言,从涉案歌曲中获利数额微乎其微,即使侵犯了步升公司音乐作品的权利,影响也非常小,步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步升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根据步升公司提交的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乐密码x》专辑(简称《音乐密码》专辑)上的署名,步升公司为该专辑全部1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葡萄音乐网(www.x.com)为青葡萄公司经营的音乐网站,该网站提供歌曲的在线收听及付费下载服务。2007年4月11日,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该网站提供胡彦斌《音乐密码》专辑全部10首歌曲(《恶作剧男孩》、《蝴蝶》、《皇帝》、《梦中的婚礼》、《你这么晚了还没睡》、《三对三》、《天若有情》、《一年前》、《愿望》、《葬英雄》)的在线收听及付费下载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公证时,为下载该网站上的音乐,步升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寰用信用卡通过x快钱支付向青葡萄公司支付20元,购买20个彩币。根据该网站显示的信息,彩币兑换人民币为1比1;单首歌曲下载费用为2个彩币,特定歌曲除外;1个月优惠期内,5个彩币可无限视听mp3和MV(视听服务),18个彩币可无限下载mp3歌曲(下载服务),20个彩币可无限下载mp3歌曲及无限视听mp3和MV(畅游服务)。支付方式有三种,分别为:x快钱支付;葡萄充值卡充值;互联星空充值。青葡萄公司现已关闭该网站,步升公司认可此事实。

青葡萄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其网上支付平台(//x.gd.x.com/Icp、//www.x.com)上收取的服务费用情况办理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在广东省电信公司的供应商管理系统中(//x.gd.x.com/Icp),自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共有133条消费记录,用户主要订购包月下载、包月畅游、包月视听。在快钱支付平台中(//www.x.com),共有560条支付记录,但很多交易成功的交易金额为0。青葡萄公司表示,在合作期内,该公司从快钱总计取得营业收入1523.94元,从广东互联星空总计取得经营收入2388元。步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音乐密码》专辑、公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步升公司提供的正版出版物的署名,步升公司为《音乐密码》专辑全部1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性网站上,未经步升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步升公司要求青葡萄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鉴于青葡萄公司已关闭其网站,步升公司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对步升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再进行处理。

步升公司要求青葡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步升公司要求青葡萄公司按照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赔偿,依据不足,具体赔偿数额,本院根据作品的知名度、侵权方式、侵权获利等因素酌情确定。青葡萄公司网站显示其支付方式有三种,青葡萄公司仅以其中两种支付方式的数据来证明其获利极少、没有给步升公司造成损失,不能令人信服,步升公司对此也不认可,青葡萄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二、驳回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陈闯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二ОО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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