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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等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71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7114号

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X路一二О巷五О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平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立,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文艺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撤回对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的起诉。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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