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X路一二О巷五О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平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立,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文艺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撤回对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的起诉。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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