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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07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0779号

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粤海凯旋大厦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时代大厦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方成文。

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权主管,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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