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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莉,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3月3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温劳仲裁字(2007)第X号仲裁裁决书;二、判决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为王某某补办养老保险手续,补交养老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判决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补偿王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四、仲裁费、诉讼费由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负担。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妥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09)温民初字第390-X号民事裁定。王某某不服原裁定,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莉、被上诉人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的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属原温县煤机总厂计划内临时工,王某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因没有办理全民所有制工人的招收录用手续,也没有选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2004年9月,温县煤机总厂宣告破产,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作为企业破产遗留问题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邮寄费8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温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依法裁定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还债,债权人会议讨论未通过该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温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了该厂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厂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依法裁定终结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程序,王某某于2009年3月3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温县煤矿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之间的纠纷属于因企业破产而遗留的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裁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王某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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