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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23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2375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X幢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闫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邦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独家取得了温瑞安的作品《剑气长江》、《两广豪杰》、《寂寞高手》、《英雄好汉》、《神州无敌》、《天下有雪》、《大宗师》、《养生主》、《逍遥游》、《人间世》、《侠少》、《唐方一战》的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wap.x.cn网站为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免费在线阅读服务。被告在商业利益驱动下,不顾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使用涉案作品,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涉案作品从wap.x.cn网站上删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x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

1、花城出版社于1995年12月出版温瑞安的作品《神州奇侠(正传)》、《神州奇侠(外传)》、《神州奇侠(别传)》,其中《神州奇侠(正传)》包括《剑气长江》、《两广豪杰》、《英雄好汉》、《神州无敌》、《寂寞高手》、《天下有雪》、《江山如画》、《闯荡江湖》8部作品;《神州奇侠(外传)》包括《大宗师》、《养生主》、《逍遥游》、《人间世》4部作品;《神州奇侠(别传)》包括《侠少》、《唐方一战》2部作品。

2、2006年8月27日温瑞安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温瑞安授予中文在线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2007年9月11日温瑞安签署了授权书,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对其作品《剑气长江》、《两广豪杰》、《寂寞高手》、《英雄好汉》、《神州无敌》、《天下有雪》、《大宗师》、《养生主》、《逍遥游》、《人间世》、《侠少》、《唐方一战》等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06年8月27日至2011年8月27日。

3、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所作的(2006)京海民保二字第X号、第X号、(2007)京海民保二字第0068、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上的记载,使用x浏览器在邦邦网站(网址为wap.x.cn)上可以在线阅读原告作品《剑气长江》、《两广豪杰》、《寂寞高手》、《英雄好汉》、《神州无敌》、《天下有雪》、《大宗师》、《养生主》、《逍遥游》、《人间世》、《侠少》、《唐方一战》。

4、网站x.cn的所有者是被告邦邦公司。

5、原告中文在线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x元。

以上事实,有数字图书授权合作协议及授权书、原告作品《剑气长江》、《两广豪杰》、《寂寞高手》、《英雄好汉》、《神州无敌》、《天下有雪》、《大宗师》、《养生主》、《逍遥游》、《人间世》、《侠少》、《唐方一战》的图书、(2006)京海民保二字第X号、第X号公证书、(2007)京海民保二字第0068、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者温瑞安对其创作的作品《剑气长江》、《两广豪杰》、《寂寞高手》、《英雄好汉》、《神州无敌》、《天下有雪》、《大宗师》、《养生主》、《逍遥游》、《人间世》、《侠少》、《唐方一战》享有著作权,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根据著作权人温瑞安与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签订的数字图书授权合作协议及授权书,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上述作品在授权期限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专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中文在线对在授权期限内的任何侵犯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被告邦邦公司未经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作品《剑气长江》、《两广豪杰》、《寂寞高手》、《英雄好汉》、《神州无敌》、《天下有雪》、《大宗师》、《养生主》、《逍遥游》、《人间世》、《侠少》、《唐方一战》,向手机用户提供免费在线阅读服务,其行为冲击了中文在线公司的市场并会给中文在线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对该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中文在线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文在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将参照相关作品许可使用费用,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内容、市场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方式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

被告邦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作品《剑气长江》、《两广豪杰》、《寂寞高手》、《英雄好汉》、《神州无敌》、《天下有雪》、《大宗师》、《养生主》、《逍遥游》、《人间世》、《侠少》、《唐方一战》从其网站wap.x.cn上删除;

二、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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