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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23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2376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幢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闫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邦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独家取得了侣海岩的作品《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永不瞑目》、《深牢大狱》、《平淡生活》、《河流如血》、《便衣警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wap.x.cn网站为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免费在线阅读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涉案作品从wap.x.cn网站上删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

1、作家出版社于2001年8月出版侣海岩的作品《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该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337千字。

群众出版社于2003年6月出版侣海岩的作品《你的生命如此多情》,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252千字。

群众出版社于2003年6月出版侣海岩的作品《一场风花雪月的事》,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255千字。

作家出版社于2005年2月出版侣海岩的作品《永不瞑目》,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413千字。

作家出版社于2003年9月出版侣海岩的作品《深牢大狱》,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370千字。

华艺出版社于2002年8月出版侣海岩的作品《平淡生活》,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324千字。

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4年7月出版侣海岩的作品《河流如血》,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335千字。

群众出版社于2003年6月出版侣海岩的作品《便衣警察》,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486千字。

2、2007年11月7日,侣海岩授权中文在线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独家使用《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永不瞑目》、《深牢大狱》、《平淡生活》、《河流如血》、《便衣警察》等系列图书,并授权中文在线独家代其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活动(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1年12月21日。

3、依据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所做的(2007)京海民保二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公证书可知,使用x浏览器在邦邦网站(网址为wap.x.cn)上可以在线阅读原告的涉案书籍,具体情况如下:登录互联网,打开x浏览器,在地址栏上键入:wap.x.cn,进入邦邦网站首页。在邦邦网站首页上依次点击“书屋”、“书屋一区”、“图书检索”、选择“按作者名称”后输入“海岩”,再点击“搜索”进入对应页面,然后分别点击《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永不瞑目》、《深牢大狱》、《平淡生活》、《河流如血》、《便衣警察》等,进入上述文章页面,将上述文章点击并将其全部内容保存。将上述步骤所显示的部分页面内容分别打印保存,并将全部页面保存至光盘中。原告所保存全部页面的字数合计为2772千字。

4、被告系wap.x.cn网站的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

5、原告中文在线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8000元。

被告邦邦公司在诉讼期间未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书以及相关授权说明、《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永不瞑目》、《深牢大狱》、《平淡生活》、《河流如血》、《便衣警察》等图书、公证书(附光盘)、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者侣海岩对其创作的《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永不瞑目》、《深牢大狱》、《平淡生活》、《河流如血》、《便衣警察》等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根据著作权人与原告中文在线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图书合作协议和授权书,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上述作品在授权期限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专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中文在线公司对在授权期限内的任何侵犯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载《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永不瞑目》、《深牢大狱》、《平淡生活》、《河流如血》、《便衣警察》等作品,并向公众提供免费阅读服务,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等作品,其行为构成了对中文在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冲击了中文在线公司的市场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中文在线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文在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对中文在线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请求数额过高,故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院将参照国家稿酬规定,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作者的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

被告邦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涉案作品《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你的生命如此多情》、《一场风花雪月的事》、《永不瞑目》、《深牢大狱》、《平淡生活》、《河流如血》、《便衣警察》从其网站wap.x.cn上删除;

二、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六万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八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二百八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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