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鹏润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鹏润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覃某,董事长。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X号国际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佳丽饭店X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黄凯,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诉称: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n的网站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门》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权利,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二ΟΟ八年十月一日前向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万元。如被告迈视(北京)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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