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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酒后窜至焦作市X路国邮通讯大世界院内,无故对在该院内上厕所的被害人王某丙实施殴打,将王某丙的手机摔坏,后又对前往询问情况的张某丁、王某乙等人实施殴打。

为了证实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向本院移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霞、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丁、王某乙陈述;被告人崔某甲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甲当庭辩解:自己始终没见被害人的手机,后来来的两个男的不是来询问情况的,是直接来打自己的。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酒后到焦作市X路国邮通讯大世界院内找人,到该院内后,崔某甲先到该院内的厕所小便,小便后,崔某甲无故朝上厕所的被害人王某丙实施殴打,还将王某丙的手机摔坏,后又对前往询问情况的张某丁、王某乙等人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2010年4月11日中午我和朋友在一起喝酒喝多了,到了大约14时许,我就去市X路三维对面的国邮通讯大世界找我对象王某,当时我到大世界院内先去厕所了,我从男厕所出来后站在男厕所门口系裤腰带,这时有一个女的(穿深红色衣服,国邮的工作服,王某丙)往这边走上厕所,因为女厕所和男厕所门成丁字型挨着,我当时以为她要往男厕所进,我说她:“你咋往男厕所进了”她回了我一句,然后她就进到女厕所关上门了。我当时喝点酒,觉得她敢回我一句,就很生气,我就抬脚朝门上踢了一脚将门踢开了,这个女的还没脱裤,她就过来将门关住了,关门时她又骂了我一句,我一听更生气了,就又将门跺开了,这个女的又开始骂我了,我一急就上去朝她脸上乱打起来,打了一会后我就拽着她的头发将她拽到男厕所,把她摔倒在地上,她当时是侧着身子倒在地上的,我就往外走了。她追上我又打起来了,我俩就互相照对方身上脸上乱打,我俩边打边走打到院里了,有营业员跑过来,我又朝这个女的脸上打了几下后就被营业员给拽开了,然后我就想往大门外边走,就有两个男的将我拦住,我一见他们将我拦住,就同这两个男的打了起来,后来就被人拦开了,然后警察来了就将我带到公安局了。

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2010年4月11日14时许,我从国邮通讯大世界卖场出来到院内厕所,院内的男女厕所紧挨着,我见一个30多岁的男子站在男厕所门口正系裤腰带,我就进到了女厕所内,将女厕所的门关住,我裤子还没脱下,这个男子就一脚将门跺开,我就赶快站了起来,说他:“你怎么这么没礼貌!”我又将门关住,这个男的又一脚将门跺开,我就说他:“你这么大个人了,男女厕所不分。”这个男子就进到厕所内,拽住我得胳膊要把我往外拽,我不走,他就拽着我的头发把我往外边拽,一直把我拽出来到了女厕所门口,他说:“我进女厕所是找我女朋友哩。”他用巴掌朝我脸上乱扇,还用脚朝我左腹部、左腰部乱跺,我就用双手抓他,他就强行把我拽到了男厕所内,男厕所没有门,他在男厕所内又用巴掌朝我脸上乱打,还用手揪着我的头发,他在厕所内使劲一推,我就侧着身子倒在了地上,右侧身子挨地,这个男子就过来手拽着我得头发,后我就赶快起身往院内跑,刚跑到厕所门口,这个男子就追了上来,又拽住了我的头发,朝我脸上乱扇,还说我:“叫你进错厕所。”我从口袋内把手机拿了出来,想打“110”报警,这个男子就上来把我手机夺过去,然后狠狠地摔在了地上,这时卖场内的两个女营业员就跑过来想把这个男子拉开。这时卖场内很多人都出来,这个男子大声吆喝:‘她进错厕所了我才打她的。“随后这个男子就开始往大门外走,我们卖场的人一见这个男子要走就将他给拦住,这时正好负责人张某丁和老王(王某乙)过来,我也不知道咋回事,这个男的又和张某丁、老王某们打了起来,然后公安局的人就来将那个男子带走了。

证人张某丁证实:2010年4月11日14时许,我接到营业员给我打的电话说“有个男子正打营业员”,我刚走到大门口,见院内我们的营业员正在拦着一个男子不让他走,我就过去问这个男子:”咋回事“这个男的什么也没说抬手朝我右眼部打了一拳,我当时就急了,就想和他打,没想到这个男子的女朋友就将我的双手拽住,对我说:”这是我的朋友,你别打他。”这时老王(王某乙)就上去抓这个男子胳膊,这个男的一甩胳膊将老王某甩了一跤,我就甩开这个女的,和老王某起同这个男子打了起来,我们双方都是用拳朝对方身上乱打,没打几下就被人给拦开了,随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就将这个男子带走了。

证人王某乙证实:2010年4月11日下午。我们楼下后院的国邮通讯大世界员工给我打电话说楼下有个男的打我们服务员了,我下楼就见几个国邮的女服务员拉着一个男的不让他走,这个男的非要走,这时那个男的都已经走到国邮通讯大世界的大门口了,这时张某丁也过来了,他上去拽这个男的不让他走,张某丁上去一拽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就朝他脸上打了好几拳,然后服务员就上去拦,我也在拦,这个男的就一脚踢到我肚子上把我踢倒在地上,这时张某丁也被他打了,我就赶快打110了,110来了就把这个男的带走了。

证人张某戊证实:案发时自己在现场看到一个30多岁的男子正在打一名女营业员,后张某丁和老王(王某乙)过来也被打,随后被拦开的事实。

证人郑某某证实:当时我正在国邮通讯大世界卖场内工作,听到有人吆喝“外面打架了。”我就赶快出了店门,发现在院子厕所门口有一名30多岁的男子正打一名女营业员,这名男子用手朝女营业员脸上乱扇,把这个女营业员打翻在地后,这名男子又用脚朝女营业员腹部乱跺,这名女营业员慢慢地靠到了厕所的墙上,这名男子又用手朝女营业员脸上扇了几下,我就赶快去拦,但拦不住这个男的,张某戊去拦这个男子时,这个男子又想打张某戊,这时正好负责人张某丁和老王某来,老王某拉这名男子,这名男子一甩胳膊将老王某摔了一翻,然后这名男子又用拳朝老王某张某丁两个人身上乱打,张某丁和老王某个人就和这名男子打了起来,也是用拳朝这名男子身上乱打,正打时就被人给拦开了。

证人王某己证实:2010年4月11日下午14时许,我看到王某丙从厕所跑出来,披头散发,眼角和鼻子流血不止,嘴被打肿,脸部红肿。打她的人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个子不到1米70的男性青年。那名男青年又将王某丙推到墙上,然后狠拽住头发,又猛扇了十几个耳光,王某丙当时没还手就倒在地上,男青年又朝她腿上狠跺了几脚。在打架中间,张某丁上去拦住那名男青年,男青年又打张某丁,后来110到了,男青年才停手。

证人张某霞、杨某某均证实:2010年4月11日下午2点左右,我们诺基亚专柜的王某丙被打了,当时有个男的在院内厕所门口揪着王某丙的头发在朝王某丙脸上乱扇,当时我们的组长张某戊在旁边拦,但是拦不开,然后我就赶快跑出去,另外我们其他的营业员都跑出来把他拦开了,然后这个男的就往院外边走,我们的服务员就去拦他,谁拦他他就要打谁,我就问王某丙这是咋回事,她说这个男的喝多了闯女厕所还打她。当时我见这个男的都快跑到院门口了,我们的一些服务员上去拦他都被他甩到一边了,后来我们的两个男经理张某丁、王某乙跑过来拦住这个男的,这个男的上手就朝张某丁脸上打了起来,后来不知咋的还将王某乙打翻了;后来警察就将这个男的带走了。

证人崔某庚的证言:2010年4月11日14时许,我正在国邮通讯大世界大门口摆摊收二手手机,听到院内有人吵闹的声音,我看见一名30多岁的男子从院内正往大门口走,这名男子身边有许多穿国邮通讯大世界工装的女营业员,这些女营业员在阻拦这名30多岁的男子不让他往门外走,这个男的特厉害,谁拦他他就伸手想打谁,这些女营业员根本拦不住他,有几名女营业员在拦这名男子时还险些被他摔倒在地,这个男子快走到大门口时,正好”光头“(张某丁)从外边回来,张某丁就拦住这名男子问他是怎么回事,这名男子就抬手朝张某丁右眼处打了一拳,这时旅行社一位姓王某男子就过来拦这个30多岁的男子,30多岁的男子又将姓王某摔了一翻,然后这个男的还想往外走,但很多营业员拦住他不让他走,后来警察来了就将这名30多岁的男子带走了。

证人田某某、郭某某证实:2010年4月11日13时许,看见我们有一个女营业员从厕所跑出来,后面追出来一个男子,那个男子追上就抓住女营业员朝她脸上扇,之后,那个女营业员就靠在厕所的墙上,我看见那个女营业员脸上都是血,头发也很凌乱,我们店里的营业员都过去拦,那个男的见谁上去拦就去打谁,这时我们的负责人张某丁和老王某上去拦,那个男的就用拳头打张某丁的眼睛,当时张某丁被打到地上了,老王某去拦,也被打倒在地上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把那个男的带走了。

证人杜某某证言:2010年4月11日14时许,我正在大厅内,听到有人喊:“打架了”,我就赶快跑到院内,发现在院内厕所门口有一个男的正打王某丙,这个男的拽着王某丙头发,用手朝王某丙脸上乱打,王某丙满脸是血,张某戊先过去拦,这个男的就伸手去打张某戊,张某戊赶快躲到了一边,我就赶快去拦这个男的,他就抬手朝我身上打,我往后一躲他没打住,然后我们的许多营业员就也去拦,但谁也拦不住他,谁拦他他就要打谁。这个男的后来被一些群众和营业员给拦开,就准备往大门外走,他快到大门口时,张某丁从门外进来,张某丁就想问他是怎么回事,谁知这个男的就一拳打在张某丁右眼处,又朝张某丁嘴上打了一拳,王某乙经理上去拦他,这个男的又把王某理给摔了一翻等情节。

证人许某、张某静、王某己萍、马某某均证实:2010年4月11日下午2点左右,在院内东侧厕所门口有一个男的正拽着王某丙的头发,王某丙低着头,这个男的朝王某丙脸上用巴掌乱打,还用脚朝王某丙身上踢了三四下,我们店内的许多营业员都过去拦架,但谁去拦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就伸手去打谁,后来我们的营业员和一些群众将这个男的给拦开,这个男的就想往大门外走跑掉,我们的人拦也拦不住他,他快走到大门口时,整好张某丁过来,张某丁上去问他:“刚才咋回事。”谁知这个男的先朝张某丁胸前推了一下,然后一拳打在张某丁右眼处,张某丁一拽他,这个男的又朝张某丁嘴上打了一拳,我们店的王某理这时就去拦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又将王某理给摔翻在地,然后我们店内的许多营业员和一些群众就上去把这个男的给拦开了等情节。

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丁的伤情照片;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丁住院病历;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崔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辩解自己始终没见被害人的手机,后来来的两个男的不是来询问情况的,是直接来打自己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崔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李传荣

审判员赵军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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