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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诉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40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4023号

原告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X号电力楼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宏浩,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略)。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升大厦X层601B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权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以下简称广电伟业)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伟业的委托代理人廖宏浩、邓某某,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伟业诉称,我公司和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风气象)系22集电视轻喜剧《别活得太累》(以下简称《别》剧)之联合摄制者,且华风气象已声明《别》剧之著作权完全归属我公司,故我公司对《别》剧享有著作权。我公司曾授权案外人出版发行《别》剧DVD,但《别》剧未曾在电视台首播,在此情况下,合一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优酷网(网址为www.x.com)向公众提供《别》剧视频文件的在线播放服务,且部分《别》剧视频文件片首片尾字幕被删除或片中被插播广告。我公司认为《别》剧视频文件之上传者名为网友但实为合一公司,故合一公司应向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别》剧视频文件之上传者确为网友,合一公司亦未尽其著作权审查义务,且其通过广告方式直接从《别》剧视频文件中获得经济利益,故合一公司亦应与网友共同向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合一公司之行为已侵犯我公司对《别》剧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合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声明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6万元以及律师费2万元。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我公司经营的优酷网确曾向公众提供《别》剧视频文件的在线播放服务,但我公司仅系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别》剧视频文件均系网友上传至优酷网,我公司亦未直接从《别》剧视频文件中获得经济利益,且我公司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之后将《别》剧视频文件从优酷网删除,故我公司并未侵犯广电伟业之著作权。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广电伟业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亦过高,且广电伟业要求我公司公开致歉缺乏法律依据,故我公司不同意广电伟业此部分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5年7月12日,北京广电伟业文化发展中心(甲方)与华风气象(乙方)签订电视剧合作合同书,涉案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拍摄《别》剧,双方为该剧联合拍摄单位;《别》剧暂定为20集,每集约为47分钟,总投资为人民币600万元,甲方投资500万元,乙方投资100万元;《别》剧完成后,版权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共有;《别》剧联合摄制方由双方共同署名,片头的出品人、总监制、总策划由双方各指派1人署名,其他署名由双方各自确定等。2005年11月22日,北京广电伟业文化发展中心变更企业名称为广电伟业。2006年7月2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别》剧颁发的(广剧)剧审字(2006)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长度为46分钟X22集,制作单位为华风气象,合作单位为广电伟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乙第x号等。2008年4月30日,华风气象做出声明,称《别》剧系由其与广电伟业合作摄制以及该剧版权完全归属广电伟业所有。另查,《别》剧播放之时在片尾将华风气象、广电伟业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且广电伟业曾授权案外人出版发行过《别》剧DVD。

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网址为www.x.com)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该信息存储空间主要存储视频文件。优酷网载有“版权声明”、“使用协议”等文件,其中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系为用户提供并公开合一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声明优酷网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者编辑,告知发现优酷网所载的用户上传内容涉嫌侵权的著作权人可以书面通知合一公司,承诺优酷网在收到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后将依法采取包括删除在内的相应措施等。优酷网首页设置最热、最新、奥运、热点、原创、电视、电影、音乐、体育、汽车、科教、游戏、动漫、搞笑、车展、全部等多个频道,且首页及其他页面多处登载广告。优酷网存储的视频文件播放之时,左上角和右上角分别显示“x”和“优酷网”标识,合一公司称此节系因优酷网使用的视频文件播放器预置“x”和“优酷网”标识所致。

广电伟业于2008年3月5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优酷网向公众提供《别》剧视频文件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在优酷网首页设置的搜索栏输入“别活得太累”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121个相关视频文件,视频文件简介信息包括截图、文件名称、上传网友、播放次数、时长和上传时间等,其中视频文件截图均出自《别》剧。第1个文件包括3个名为“别活得太累”的专辑,其中第1个专辑标注视频数为22,时长为15:34:57,播放次数为x;第2个专辑标注视频数为22,时长为15:48:04,播放次数为277;第3个专辑标注视频数为21,时长为14:53:07,播放次数为1146。搜索结果页面登载“金枫硕缘北京军人婚介”、“长富模具钢材(重庆)”、“昆山四通模具钢材代理”、“北京华顺新技术公司”等广告。广电伟业证据保全之时并未实际在线播放全部视频文件,选择第2个文件(名为“别活得太累01”,上传网友为scz晗,播放次数为x,时长为42:22,上传时间为2个月前)实际在线播放。合一公司称涉案3个名为“别活得太累”的专辑均非其编辑整理而成,而系相关视频文件之点击量达到一定程度之时自动整合而成。

合一公司称其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之后将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从优酷网删除,广电伟业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北京广电伟业文化发展中心与华风气象所签电视剧合作合同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华风气象声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广电伟业向本院提交的《别》剧支出表系其单方制作,合一公司对该支出表之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广电伟业并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对该支出表之内容予以佐证,故本院认为该支出表缺乏真实性,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别》剧系由广电伟业与华风气象共同投资拍摄,《别》剧播放之时亦在片尾将华风气象、广电伟业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别》剧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别》剧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别为华风气象和广电伟业,故本院在合一公司对此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广电伟业和华风气象系《别》剧之制片者。因华风气象已声明《别》剧版权完全归属广电伟业,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广电伟业系《别》剧之著作权人。

合一公司作为优酷网之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法律责任。广电伟业对优酷网向公众提供《别》剧视频文件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之时,并未实际在线播放其输入“别活得太累”所搜索到的全部121个视频文件,而是选择名为“别活得太累01”的第2个文件实际在线播放;鉴于所有视频文件简介信息均包括截图,且相关截图均出自《别》剧,且所有视频文件名称均为“别活得太累”和相关集数之组合,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合一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在优酷网输入“别活得太累”所搜索到的涉案视频文件均可成功播放,且涉案视频文件内容均出自《别》剧。

优酷网为网友提供内容主要为视频文件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亦均规范载明上传网友、播放次数、上传时间等信息,此节符合网友向信息存储空间上传信息之通常状况。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广电伟业未举证证明涉案《别》剧视频文件系由合一公司上传情况下,本院认为广电伟业所持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之上传者名为网友但实为合一公司之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本院确认涉案《别》剧视频文件系由网友上传至优酷网。

包括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在内的优酷网存储的视频文件播放之时,左上角和右上角分别显示“x”和“优酷网”标识;该标识并非《别》剧中所有,亦非网友向优酷网上传涉案《别》剧视频文件时所添加,而系优酷网使用的视频文件播放器所预置;本院认为该标识已产生指示视频文件来源之作用。优酷网存储有3个名为“别活得太累”的专辑,且每个专辑均规范标注视频数、时长和播放次数等信息。合一公司称涉案3个名为“别活得太累”的专辑均非其编辑整理而成,而系相关视频文件之点击量达到一定程度之时自动整合而成,其此项意见与证据保全之时的第2个专辑播放次数仅为277之事实明显相悖,且合一公司并未对其此项意见进行举证,故本院认为合一公司此项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涉案3个名为“别活得太累”的专辑均系合一公司将网友上传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加以编辑和整理而成。合一公司已改变网友所提供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

合一公司在经营优酷网过程中,鼓励网友向优酷网上传视频文件,并使优酷网形成较大经营规模。优酷网向公众提供数量巨大的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且将电影、电视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优酷网之经营意义已非简单的鼓励原创和为视频文件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而系使用网友上传的电影、电视和原创等各类视频文件以丰富充实优酷网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并进而吸引广告投放并获得经济利益。虽优酷网存储的视频文件数量巨大,合一公司客观上确实难以对每个视频文件之权属状况进行详细审核,但优酷网将电影、电视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一节,可见合一公司明知优酷网存储的视频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创的电影、电视视频文件,合一公司在此种主观状态之下应对此部分非原创的电影、电视视频文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且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已涉及22集《别》剧之全部内容,此种情况已有异于视频文件爱好者将其原创作品陆续上传之正常情形;且作为个人之网友信息网络传播《别》剧已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之可能性微乎其微,合一公司应对网友上传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之情况特别加以注意;且合一公司将网友上传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加以编辑和整理而形成涉案3个名为“别活得太累”的专辑一节,亦可证明合一公司已实际注意到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合一公司在此情况之下应通过审核和查询以确认涉案《别》剧视频文件是否涉嫌侵权,本院认为合一公司在客观上具备完成此种审查和核实工作之能力。但在本案中合一公司仅采取在优酷网登载“版权声明”、“使用协议”文件等方式为相关著作权人设置发现涉嫌侵权视频文件之补救程序,而并不对电影、电视视频文件之上传网友是否已经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授权进行实际审查,合一公司对于优酷网存储的电影、电视视频文件著作权之实际注意程度显未达到与优酷网存储视频文件之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程度。如合一公司仅将其著作权审查义务定位于任由网友上传电影、电视视频文件而后等待相关著作权人发现侵权并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必将致使合一公司实际占有数量巨大的电影、电视视频文件资源而无须进行任何主动的著作权审查工作,致使优酷网形成较大经营规模并由此获得经济利益,故本院认为合一公司之行为系属不负责任地随意占有他人知识成果、以消极方式放任或默许侵害结果发生并据此获得经济利益之行为。

合一公司作为向网友提供内容主要为视频文件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改变网友所提供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并将网友上传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加以编辑和整理而形成3个专辑,且不属不知道亦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友提供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涉嫌侵权之情形,故合一公司应与上传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之网友共同向广电伟业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责任。合一公司之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应考虑进行调整。

广电伟业称优酷网所载部分《别》剧视频文件片首片尾字幕被删除或片中被插播广告,但其并未对此进行证据保全,且合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广电伟业此项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广电伟业要求合一公司承担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之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一公司已将涉案《别》剧视频文件从优酷网删除,广电伟业要求合一公司停止侵权之诉讼请求业已实现,本院不再在判决主文中对此赘述。广电伟业要求合一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声明向其公开致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一公司应向广电伟业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别》剧的制作成本和知名度、合一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的涉案《别》剧视频文件点播次数、网络用户在优酷网完整观看22集《别》剧之可能性、合一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广电伟业的诉讼请求。广电伟业要求合一公司赔偿律师费2万元,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广电伟业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经济损失三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负担三千八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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