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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71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7168号

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科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激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激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告时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激动公司诉称:2007年6月26日,原告所拥有版权的电影《夜。上海》公映。2007年7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所运营的网站上放置该影片并进行播放,被告的播放行为未经原告许可,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上传涉案电影《夜。上海》并中断在线观看;2、被告在《中国电影报》及被告经营的主网站www.x.com首页上向原告道歉,持续十天;3、被告立即支付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万元,原告因被告侵权而产生的取证费、交通费1600元,合计x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我方现已停止播放涉案影片。该片是在2008年3月26日我方收到原告函后就下线的,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我方认为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我方的播放形式、主观态度和侵权情节确定赔偿额度。

经审理查明:

2007年4月6日的电审故字[2006]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夜。上海》一片的出品单位为激动集团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日本电影眼娱乐株式会社,摄制单位:同上,观世(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

2008年4月1日,激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激动公司为我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我公司未参与由该公司投拍的电影片《夜。上海》的任何工作,故该公司享有该电影片的所有权利。激动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自行处分该电影片。

2007年3月9日、2007年3月12日,日本电影眼娱乐株式会社、观世(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日本电影眼娱乐株式会社和激动公司、观世(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摄制的电影《夜。上海》之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全部版权归激动公司所有。激动公司有权自行安排一切上述区域内的电影版权销售及影片发行工作。

《夜。上海》DVD碟片上标有“激动”字样。该片曾获《第十届上海国际电影节新片展映单元电影频道传媒大奖最具票房潜力影片》、《第十四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组委会大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电影华表奖”(十二届)优秀对外合拍片提名》等奖项。

(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8年2月14日,在时越公司所有的悠视网(www.x.com)上下载“x网络电视2007版”软件并安装。首页末端显示:京ICP备x号,版权所有悠视网。点击首页的“电影”选项,进入“悠视网电影”页面,在该页面有首页、欧美、港台、日韩、内地的栏目分类,点击“内地”栏中的“更多”,显示的页面中包括《夜。上海》电影,有“推荐给朋友”的按钮,显示《夜。上海》的简介:“顶级发型设计师水岛直树(本木雅弘饰)为慈善音乐节的工作来到上海,同行的还有他多年的恋人兼经纪人美帆(西田尚美饰)。他施展超人才华,精心为所有出场歌手议……详细介绍>>”。点击“夜。上海”,显示图片、导演、表演者、类型等信息,有详细的内容简介,还有“播放”、“收藏节目”、“录制节目”三个选项,并有一些相关评论报道。点击“播放”后可播放《夜。上海》,播放中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像。

经查询,京ICP备x号对应的网站名称为悠视网,(www.x.com),主办单位为时越公司。

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为(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3000元,该公证书共涉及《意乱情迷》、《夜。上海》、《天下第二》三部影片。《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激动公司为本案支付交通费190元。

时越公司提供的(2008)一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因电视剧与电影存在诸多不同,与本案无关,其赔偿标准对本案并不具有参照意义。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已停止播放不予认可,庭后,原告核实后认为被告仍在以其他形式提供该片的在线观看,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已停止对该片的在线播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公映许可证公证书、说明、授权书、公证书、备案查询材料、碟片、公证处发票、交通费发票、获奖证书,被告提供的公证处收费办法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激动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夜。上海》一片的全部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时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点击播放的方式使用《夜。上海》一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由于原告不认可被告已停止网络传播《夜。上海》,被告时越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停止网络使用,不再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而停止侵权之意,尚有对被告未来不得播放和使用的规制和禁止之意,本院认为,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再在线播放该片。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并未证明其损失数额和时越公司的获利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夜。上海》的市场影响、市场反映、悠视网在线播放该电视剧的方式和影响范围、时越公司的主观态度和侵权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依法酌情予以确定。时越公司仅侵犯原告的财产性著作权,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许可,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得再提供《夜。上海》一片的在线播放;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二十四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千八百二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赵赓

人民陪审员贾玉英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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