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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诉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75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7551号

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七省大院综合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杜娟

人民陪审员许志勇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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