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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5月28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1日下午,桐柏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干警到桐柏县X镇X村马某组,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马xx执行拘留,当干警将马xx带上警车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xx等人对干警进行拉扯,致使马xx脱逃。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被告人马xx、马xx等人供述,证人李xx、钟x等人证言,投案证明及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24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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