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X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费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X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X室。
被告北京亚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1+1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义,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乃金,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亚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亚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亚芯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张宇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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