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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32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3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ОО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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