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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大庆石油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7-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庆经初字第37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庆经初字第X号

原告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惠滨,大庆市西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X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宗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电力总公司职工。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郝某在大庆市X区X村发展种植业,种植葡萄树、胡杨等经济树种。2002年7月13日,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下属供电二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大型电力设备在其种植园内施工,压毁葡萄树、胡杨等经济树种,造成经济损失2,645,76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645,76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下属单位供电公司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压毁原告所种植的一定范围的林木,但压毁林木的品种及具体数量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一次性赔偿原告郝某林木损失141,620.00元,于200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23,239.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双彦

代理审判员夏重彬

代理审判员朱峰娟

2003年07月01日

书记员孙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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