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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等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37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3726号

原告周某甲(笔名周某朗),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佛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佛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佛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瑞明、丁海君,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江西出版集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钟某某,董事长。

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孔某与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被告江西出版集团、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孔某委托代理人王瑞明、丁海君,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汤忠赞、万艺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出版集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孔某诉称,原告系《波动博弈理论长线投资策略------波动博弈理论之四》(以下简称《波》)著作权人,该系列丛书是原告投入巨额资金,倾心制作的零风险证券交易使用丛书中的一种,一经出版就获了良好的市场反映,深受广大股民喜爱。

2008年1月,原告发现北京图书大厦销售的,由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名为《漏洞管理:战胜庄家操盘全书(第1辑长线是金:财富翻番的牛市定律)》(以下简称《长线是金》)一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内容完全非法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图书相关内容。原告还发现盗版图书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长线是金》的侵权行为;判令三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x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辩称,原告所称的涉案图书,我大厦是通过正规渠道所进。如涉案图书构成侵权,我大厦同意停止销售,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辩称,我出版社从未出版过原告所称涉案图书《漏》,系他人盗用我社名义出版该书。另原告所提侵权损失计算方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出版集团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周某甲代表周某乙、孔某(甲方)与清华大学出版社(乙方)签订《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品名称:《零风险长线投资策略》,作者署名:周某朗、周某乙、孔某。合同还约定将《零风险长线投资策略》作品在全世界的图书出版专有使用权授予清华大学出版社,该出版社采用版税方式向原告支付报酬,销售数在x册以内,版税率为9%;销售数在x以上,版税率为10%。

2006年11月清华大学出版社作为零风险证据交易实用丛书出版发行《波》一书,即原告与清华大学出版社约定的《零风险长线投资策略》一书。诉讼中,原告提交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4月第4次印刷出版《波》一书,全书共计508千字,定价58元,封面注明:周某朗、周某乙、孔某著。

《波》一书“前言”写有本书运用原告最新发明的“三段三阶理论”结合“概率理论”、“波动博弈理论入市理论”、“K线理论”、“技术分析指标”和“趋势线理论”在股票市场上的中长线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必胜策略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并对以上这些理论在股市中长线投资中的具体运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全书共十章,第六章是B段A点长线投资入市法。第六章为十部分,第二部分是B段A点最薄弱最易受攻击的点,第三部分是深成指B段A点入市点预测,第四部分是上证指数B段A点入市点预测,第五部分是指数板块股票的B段A点入市预测,第六部分是大盘走势相异的股票B段A点入市预测,第七部分是新股和次新股板块股票的入市指导,第八部份是长线投资出市指导,第九部分是深圳股市长线投资十个实战实例。第七章是概率理论指导下的周K线中长线入市法。第七章分为四部分,第二部分是周K线组合图形的种类,第四部分是周K线组合图形指导下的中线投资。第八章是波动博弈理论长线投资策略。第八章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是传统的长线投资股票的方法,第四部分是新股长线投资的基本策略。

2007年12月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漏洞管理:战胜庄家操盘全书》系列丛书的《第1辑长线是金:财富翻番的牛市定律》,全套书共计180万字,定价100.00元(共四册),x-7-x-176-4。该书作者署名为舒大丰。《长线是金》一书第一章波动博弈理论长线投资策略,其中第一部分长线投资股票的方法、第二部分新股长线投资的基本策略;第二章B段A点长线投资入市法中六部分B段A点最薄弱最易受攻击的点、深成指B段A点入市点预测、大盘走势相异的股票B段A点入市预测、新股和次新股板块股票的入市指导、长线投资出市指导、深圳股市长线投资十个实战实例;第三章概率理论指导下的周K线中长线入市法中二部分周K线组合图形的种类、周K线组合图形指导下的中线投资剽窃原告所著《波》一书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中部分内容,涉案剽窃120千字。

诉讼中,原告提交合理支出费用律师费x元。

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所诉系他人盗用其出版社名义出版《漏》一书,未提供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周某甲与清华大学出版社签订的《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波》一书,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长线是金》一书,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购书发票,原、被告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波》一书署名作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原告享有该作品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于《长线是金》一书是否系他人盗用被告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名义出版问题,原告以及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均负有举证义务。诉讼中,原告提交的合法购书发票可以证明原告所购图书渠道合法;所购图书码洋标有“出版者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字样”。因原告提交证据形成证据链,故可以认定《长线是金》一书出版发行者是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而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对其称系他人盗用出版社名义出版《长线是金》一书,在本案诉讼中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长线是金》一书编者舒大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出版发行作品中剽窃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应当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严格审查,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作品《长线是金》一书得以出版发行,与舒大丰共同造成了对原告著作权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因涉案一书出版发行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

剽窃是一种既侵犯著作财产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长线是金》抄袭原告所著《波》一书120千字,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其后果均比较严重,现原告要求被告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销售的侵权图书是从正规的图书批发市场购进的,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被告江西出版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出版集团、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出版发行《漏洞管理:战胜庄家操盘全书(第1辑长线是金:财富翻番的牛市定律)》;

二、被告江西出版集团、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孔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

三、被告江西出版集团、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孔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江西出版集团、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承担);

四、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漏洞管理:战胜庄家操盘全书(第1辑长线是金:财富翻番的牛市定律)》一书;

五、驳回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孔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孔某负担二千七百八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西出版集团、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负担二千三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被告江西出版集团、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武彧

人民陪审员刘某远

人民陪审员程阿霈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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