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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C座。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负责人靳某某。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因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网络通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网通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网通河北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凯公司提交了(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广金于2006年7月1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x.cn,进入“银河网”网站首页,在目录栏中点击“电影”进入“燕赵新天地(电影频道)”页面,登陆后通过搜索栏搜索到“红颜”播放页面,点击“点播”可以在线播放该电影。从公证下载的网页可知,该网页左某角载明“银河网”、“www.inhe.net.”;网页下方载明“x©1997-2006银河网x备案序号:冀ICP备x号”。

中凯公司还提供了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查询结果,该结果显示首页URL为www.x.cn的ICP单位全称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备案号为冀ICP备x号。

另查:网通河北公司在石家庄市领取了营业执照,系网通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为受公司委托经营国内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业务,基于固定电信网络的话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设计施工;设备销售等。

上述事实有网通河北公司的营业执照、(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查询结果单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凯公司指控www.x.cn网站未经其许可,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影《红颜》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中凯公司提交的(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以及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查询结果表明,www.x.cn网站系网通河北公司实际运营,网络通信公司、网通公司并未参与涉案网站的经营,也未实施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故石家庄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现有证据表明网络通信公司和网通公司并未实施原告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故北京市并非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虽然网通河北公司是网通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基于中国电信行业管理体制的特殊性,网通河北公司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在网通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能够独立经营,对自己的财产具有支配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使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事实成立,网通河北公司的现有资产亦足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网通河北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通信公司和网通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驳回中凯公司对网络通信公司和网通公司的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网通河北公司所在地,均是石家庄市,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一、驳回中凯公司对网络通信公司、网通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因网通河北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驳回对网络通信公司、网通公司起诉的情况下,使得上诉人可能得不到赔偿。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视频点播收费等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许可主体为网络通信公司,因此可以认定涉案站点提供的视频点播收费等业务的经营主体为网络通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3、一审法院既裁定无管辖权,又驳回对网络通信公司、网通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查询结果以及(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可以认定,涉案网站系网通河北公司实际运营,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并未涉及网络通信公司、网通公司。因网通河北公司系网通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财产和组织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故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网通河北公司系被控侵权行为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由于本案证据显示,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并未涉及网络通信公司、网通公司,在网通河北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中凯公司对网络通信公司、网通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中凯公司认为其实体权益因驳回了网络通信公司、网通公司的起诉而不能得到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证据虽表明网络通信公司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这与本案指控的实际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中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中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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